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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贵D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思南县宽坪乡龙江村符家组出发往思南县宽坪乡街上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张亭线15公里+5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对刘某某所抽取的血样鉴定乙醇(酒精)含量为82.03mg/100mL。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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