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3********,苗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宿舍,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贵D1****号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时(***50米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7.06mg/100mL。
刘某某被民警查获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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