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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4-11-10 admin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3〕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白界镇草海则**诊所,个体,持C1机动车驾驶证。2022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13日1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传祺”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榆阳区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口则队一小队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不高,深夜车少人稀时段驾驶机动车,未有法定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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