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越野车,从南江县天悦湾大酒店通过绕城路往南江县赶场镇方向行驶,行至南江县“牛项颈”停车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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