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03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乡吃饭饮酒。同日17时许,练某某驾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闽******号小车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中村乡沿旧G205国道到三元区**小区。17时35分许,闽******号到达**小区门口。因练某某对小区内道路不熟,换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闽******号小车在**小区门口(旧G205国道)倒车约4米后进入小区停车。在停车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旁边车位的小车车主叶某某发生争吵,叶某某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身上有酒气,遂报警。18时40分许,交警在**小区**栋楼下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