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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栋**室。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2020年1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N****8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奉贤区寺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寺胡路胡桥新街北约5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向东左转弯的李某某发生碰撞。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0.98mg/ml。经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主动向处警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抽取血样内乙醇浓度为0.98mg/ml。

2.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证实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有的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合法有效,涉案车辆系登记在册的机动车。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5.案发经过,证实本案发、破案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的经过。

6.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事故相对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对方谅解。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本案负有完全刑事责任。

8.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上述时间、地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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