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济南铁路局****段职工,户籍所在地临沂市罗庄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北100米路段,酒后无证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自道路中间行至路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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