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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C****“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洮县洮阳镇洮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0M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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