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2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身份证号码:362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朋友毛某某等人在义乌市**路的**酒吧玩,期间其自己喝了5、6瓶小瓶的百威啤酒。次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浙G6****号小型轿车回住处,途经义乌市**大道**村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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