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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住昆明市经开区**路**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8日21时16分,刘某某驾驶云******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经开区林溪路与春漫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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