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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30日20时40分,刘某某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林县**路**巷路交叉口5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石林县人民医院抽取刘某某的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样经中检验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4.90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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