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赋新区**镇**村**组,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FDY29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策磨线由玉溪市红塔区中心城区往北城街道方向行驶。22时13分许,行驶至策磨线K2185+300m处(太极路白腊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经抽血检测,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30.70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低,社会危险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