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仙居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县环城南路教育局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7mg/100ml。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