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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仙居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县环城南路教育局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7mg/100ml。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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