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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14时3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CXJ***的机动车行驶至伊丹镇**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伊通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2021年1月12日,经吉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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