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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会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泽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1日补查重报。

会泽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2020年10月19日22时04分,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DY****的小型轿车,沿会泽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宾馆门口路段时与谢某某驾驶的云A7****号车载虎某某、谢某福、谢某旺、谢某媛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致虎某某、谢某一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民警对刘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42mg/100ml,后将刘某某带至会泽县人民医院对刘某某提取血样两份,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10.24mg/100ml。刘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会泽县公安局认定的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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