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3********,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徐水区公安局认定:2020年2月2日14时许,刘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在保定市徐水区**镇**村防疫劝返点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被**派出所查扣。经检验,刘某某被查扣后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49.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应依法处理。
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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