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信宜市**镇**村的家中饮酒后驾驶粤K02****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家里往信宜市市区玉都广场行驶,途经市区旧教育局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带刘某甲到信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14.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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