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住马村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7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H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修武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西时,被在此执勤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5月21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58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5.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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