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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住马村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7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H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修武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西时,被在此执勤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5月21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58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5.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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