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湾**号**室。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胡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Q5***号两轮摩托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四中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0.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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