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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南区,现住乌海市海南区******街坊******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宁B*****号二轮摩托车沿公乌素镇公乌素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乌海市海南区国道109线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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