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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号,现住托克托县**镇**村**家属房。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托克托县双河镇后壕村王某某家吃饭饮酒后,于 21时许驾驶蒙A*****灰色小型面包车沿托克托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金河股份有限公司门口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4.3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刘小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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