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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4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樊新屏,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3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值为:111.1mg/100ml,经抽血送检。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2020年4月2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具结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刘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19.1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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