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樊新屏,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3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值为:111.1mg/100ml,经抽血送检。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2020年4月2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具结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刘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19.1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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