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59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朋友在南昌市南昌县**镇**路**小学路段自家瓜地饮酒。当日20时许,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赣M****)行驶至**镇**路**小学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对刘某某提取血样并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1.58mg/100ml,未检测出毒品成份。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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