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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55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区**村**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SJ****号的小型轿车沿博罗县龙溪大道往广汕路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人民法院龙溪法庭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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