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村(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翔安区**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26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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