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2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南省**制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室,暂住椒江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G****小型轿车从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南门右侧停车位处自西向东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路南侧路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国家标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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