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 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2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村**组(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2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小型客车在温虎路万众园饭店出发,行驶一百米左右至鸿鼎酒店门前被丰满大队红旗中队查获。2019年11月26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4.39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刘某某驾驶证因未年检而被注销,并于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小型客车在温虎路万众园饭店出发,至鸿鼎酒店门前被丰满大队红旗中队查获的经过。
二、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实:刘某某基本信息情况。
2、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刘某某系在鸿鼎酒店门前被丰满大队红旗中队执勤民警查获。
3、工作纪实。证实: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小型客车在温虎路鸿鼎酒店门前被丰满大队红旗中队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12mg/100ml。
4、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证实:刘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
5、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3时23分被带至吉林市四六五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0元。
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号牌吉BD****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主是王某某,状态正常。
9、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刘某某的准驾车型为A2,已被注销。
10、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无前科劣迹。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4.39mg/100ml。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无证驾驶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及公开审查,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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