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住磐石市**镇**街**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5年7月13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磐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9日16时50分,烟筒山镇烟筒山大街**食杂店门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吉B****5号小型汽车驾驶员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到达现场后,吉B****5号小型汽车驾驶员刘某某拒不配合吹气检测,民警将其带至烟筒山镇卫生院进行抽血,2020年1月13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7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磐石市公安局认定的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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