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通化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2日22时10分许,醉酒后驾驶吉EF00019号小型轿车,由通化市二道江区方向往通化市东昌区中房花园小区方向行驶,行至东昌区滨江东路中心医院路口时,被姚某某驾驶的吉E****7号小型轿车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姚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6mg/100ml。案发后,刘某某对姚某某予以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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