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路**巷**号**小区**号,现住:吐鲁番市**二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3时3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从**区**路**酒店出发,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区***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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