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小区**吐鲁番市**二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3时3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从**区**路**酒店出发,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区***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