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1********,汉族,大学文化,内蒙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平房**栋**排**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前达门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分析为:91.7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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