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静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8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无业,系莎车县**乡干部 ,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被和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和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决定,被和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01日23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和静县团结西路新市场南门处路段时,被和静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传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传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静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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