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附**号**单元**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2****号小型轿车,沿天某某建材北路从向阳大道方向往建设路方向行驶,行至天某某建材北路和瑞逸雅酒店外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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