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3********,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宜宾市叙州区柏溪城中央体育馆方向出发,准备从G85银昆高速(宜水段)叙州收费站上高速,往宜宾北收费站行驶,行至叙州收费站入口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2.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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