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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21977********,汉族,初中,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住四川省广安市**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沿广武路往新华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并对其进行了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5.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当即将其带至广安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抽血待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其他损失与后果。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关精神,可以对其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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