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城**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城**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点将台街一中餐馆内吃饭喝酒。当日23时许,刘某某驾驶川A31FR7别克牌棕色小型汽车从点将台街路边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方向往牛市口方向行驶,23时30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8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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