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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住四川省石棉县**路**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T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石棉县迎政乡沥青搅拌站出发,经108国道向石棉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108国道2586KM+200M原川矿老水泥厂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民警带刘某某到石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 

2020年4月16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99.1mg/100mL。

2020年5月20日,石棉县司法局新棉司法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成熟,建议纳入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醉酒程度在13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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