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安县318国道罗家镇东街垭口车站附近公路时被蓬安县公安局罗家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为9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某案发当天血液乙醇含量为83.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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