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公诉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蒙B5****号小型轿车沿固阳县光荣街行驶至广众洗浴对面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固阳县交管大队民警将刘某某带至固阳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结果为:刘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I,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2mg/100mI,没有其他从重处罚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