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土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区**号(户籍所在地同前),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山厚,内蒙古正恒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经检验,刘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09.3mg/100ml)驾驶蒙B6****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郭某某,郑某某等人,沿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阿勒坦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阿勒坦大街与东二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血中乙醇浓度在120 mg /100 ml以下,未发生交通事故。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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