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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奔驰牌SUV(车牌:黑A****9)轿车,从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沿西干线、乘风大街行驶至让胡路区安装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不起诉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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