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大道**家园**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秦州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刘某某带至天水市**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03.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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