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住天津市西青区**路**里**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J****L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芥园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普嘉乐装饰城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0.7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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