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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8********,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凌晨,酒后驾驶津A****8号丰田牌轿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泉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泉州路与广厦道交口处等红灯时在车内睡着,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9.7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村委会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石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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