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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乡**村**号,住天津市河北区**道**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A****7的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市河北区正义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与王串场六号路交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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