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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9********,汉族,高中文化,****楼部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朋友蔡某某、魏某某等人在**大道的**饭店吃饭并饮用了白酒。饭后,刘某某驾驶本人的赣******小车将朋友送到了**公司宿舍准备返回家中,19时55分许,途径**大道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9lmg/100ml。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魏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血液乙醇含量为113.91mg/100ml低于12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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