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兴国县古龙岗街上与朋友在饭店内吃饭时喝了白酒,饭后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国县古龙岗镇黄塘村出发前往宁都县城。19时50分许,刘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宁都县竹笮乡大富村路段时,与曹某某驾驶的赣C*****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事故中发现刘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遂依法对其抽血送检。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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