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9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路******米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毛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刘某某带至毛集区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7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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