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住凤阳县**镇**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M*****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凤阳县府城镇气象局处时,被凤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查获。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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