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利辛县人大代表,利辛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路**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中午,被不起人刘某某在利辛县**饭店里吃饭时饮酒,后其在家睡觉休息,晚上22时0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到利辛县工业园区去接小孩回家,当行驶至利辛县文州路与泰鑫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4.4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另利辛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为利辛县**型民营企业,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积极践行最高检“真正为企业发展、为全民创业创造良好环境”的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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